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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解《温州市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

  关键词:明确职责长效管理

  问:为什么要制定出台《温州市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?

  答:河道整治尤其是“垃圾河、黑臭河”整治是省委省政府“五水共治”的重点战略部署,是我市建设美丽浙南水乡最重要的任务;同时,河道整治也是“五水共治”成果的最直观的体现,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。

  3月18日,省委书记夏宝龙在《钱江晚报》A2版刊登的《摘帽的河道,怎么又变黑了》一文上作出重要批示。省委要求各地对已摘帽的河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,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,确保“五水共治”取得的成果得到有效地巩固。

  通过制度明确各级政府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村(居)组织的相应职责,是确保河道整治有序推进及长效管理的关键所在。因此,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治水成员单位的职责,制定出台《温州市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。

  关键词:

  以法为据结合实际

  问:出台《温州市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?

  答:本办法依据《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》《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》,《温州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实施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纪处理条规,并参照《温州市新建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(温委办发〔2014〕83号)等制度,结合我市河道整治工作实际情况而制定。

  关键词:

  出台过程生效时间

  问:《温州市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出台的过程如何,何时生效?

  答:本办法出台经历约一年左右的时间,2014年5月开始由市治水办起草,7月28日向各地各单位征求意见;2014年9月4日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;2015年4月2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,修改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。4月16日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,5月20日市委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该办法,同时从即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。

  关键词:

  河道整治追责对象

  问:《温州市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追责对象有哪些?

  答:1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市级功能区管委会、乡镇(街道)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。

  2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(包括环保、水利、建设、农业、海事、城管与执法、公安、林业、渔业、卫生、市场监管等)。

  3、河道所在的村(居)“两委”及其有关负责人。

  关键词:

  具体章节共九条

  问:《温州市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具体章节是怎样的?

  答:本办法条文共九条。

  第一条为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。

  第二条明确了追责对象和适用范围。

  第三条确定了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。

  第四条规定了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市级功能区管委会、乡镇(街道)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,在十种履职不到位情形下,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。

  第五条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,在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履职不到位情形下,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。

  第六条规定了河道所在的村(居)“两委”及其有关负责人工作不到位情形下,由所属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负责督促限期改正,改正不到位的,追究该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的责任。

  第七条确定了责任追究的提出和处置的程序和主体。

  第八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。

  第九条规定了办法开始实施的时间。

  关键词:

  主体责任监管责任

  问:《温州市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主要追究哪些责任?

  答:1、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。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市级功能区管委会、乡镇(街道)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,是否未制定河道整治的计划方案、分解任务、落实责任,是否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;是否未制定河道巡查管理办法和保洁实施方案,未落实专门管理机构、工作经费及考核办法,未开展日常巡查和河道保洁工作等。

  2、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。包括是否执法不到位或者制度执行监管不到位,是否按照职责范围正确履职等。

  3、村(居)组织的责任。包括是否未制订村规民约引导村(居)民自觉维护河道周边环境卫生、杜绝污染河道不良行为,是否未积极完成乡镇(街道)交办的河道保洁任务等。

  关键词:

  失职行为移交处理

  问:《温州市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责任追究的程序和主体是怎样的?

  答:各级治水办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河道整治工作方面失职行为,应及时进行调查、举证和提出处理建议,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。

  关键词:

  责任追究处分处理

  问:《温州市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责任追究结果如何运用?

  答:有关人员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效能责任追究的,依照《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》有关规定执行;受到职务调整的,重新任职按有关规定执行;受到党政纪处分的,依照有关党政纪处分规定执行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  关键词:

  贯彻实施人人知晓

  问:《温州市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如何贯彻实施?

  答:一是加强传达学习宣贯,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位工作人员,包括村(居)干部;同时召开各类宣贯会议,并通过各媒体广泛宣传,达到人人知晓。

  二是加强日常督查力度,各级治水办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、村(居)两委及其干部在河道整治工作履行职责的日常监管,对发现的失职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组织部门予以查处。

  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制度,设立举报电话、网络在线举报、媒体曝光等多种形式,充分依靠群众,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。

  四是严格办法的实施,对发现并经调查属实的失职行为及时予以追责,绝不姑息,维护本办法的严肃性,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,确保河道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长治久安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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